长沙理工大学自考行政法学考点:
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
(1)正当性。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,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,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。
(2)平衡性。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,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、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、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。
(3)情理性。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,必须符合客观规律,合乎情理。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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